当前位置: 首页HOME > 人事制度RULES > 正文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19修订)

2020-07-10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19修订

(校长办公会审议稿


为提高学校留学工作效益,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对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留学指由国家、单位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政府交流项目及校际交流项目)、列入本单位派遣计划,经国家或学校选拔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进修、访学、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留学活动。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出国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

第三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校内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公派留学应从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出发,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第五条 公派留学选派的重点应为承担国家、部委、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学科、学校新建学科或急需发展学科的骨干教师。急需培养提高的非通用语青年教师应根据国家计划及本学科情况选派。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选派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应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有发展潜力,能按期回校服务的教师出国进修、深造。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选派程序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类别

(一)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选派计划和资金来源分为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两种。

国家公派留学指通过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选拔、计划派出(含政府交流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境)进修、深造。

单位公派留学指通过校际交流协议派出、学校出资或个人经单位同意对外联系,取得国外各种资助并列入单位派出计划的出国(境)进修、深造。

(二) 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留学目标分为进修人员(含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研究生(含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期限

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出国期限为3-12个月。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出国(境)留学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及学校批准的期限确定。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学校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安心本职工作,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学效果优良,踏实进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年度考核无不合格,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符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五)须入校工作满。非通用语种教师申请赴外攻读更高层次学位进修相关非通用语种除外。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原则上须在校服务满五年(回校报到日至下次申请日)才能再次申请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项目。如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等必须赴外进修的特殊情况除外。

(七)国(境)外合作者(导师)原则上为境外知名高校的外籍教授(留学生任课教师出国进修项目除外)。

第十条 派出程序

(一)各单位选派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要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要求及申请人条件工作需要等,确定推荐人选;教育部统一选拔的国家公派出国(境)人选按其规定的选派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单位公派留学应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学校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经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境)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并自行联系1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作为其出国担保人。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留学服务中心、学校组织的出国人员行前培训。明确出国(境)日期后,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备。离境前,所在单位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安排出访前外事政策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三章 在国(境)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立即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报告一次学习情况;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其在国(境)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其科研进展,把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延期回国

 (一)出国(境)人员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需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攻读学位的国家或学校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境外进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因项目需要延长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由人事处审批,3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外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外期限逾期不归者,按《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处理。学校保留追缴赔偿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回国事项及考核

(一)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递交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相关成绩、证书、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提交《人员在岗情况变动通知单》

(二) 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进修人员,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境外学术交流及进修情况鉴定表》,回国后所在单位在二个月内须对其在外工作进行考核,为其安排举办一次公开学术讲座,以研修计划为依据,听取个人述职,并做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发在国外进修期间所扣发的校内津贴。

(三)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为学校服务期限为5年。公派留学回国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纳赔偿金。公派留学回国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或辞职者,留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须向学校交纳赔偿金,每少服务一年,缴纳赔偿金20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每少服务一年,缴纳赔偿金40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由国家或学校选拔派出的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学校发放国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十五条  经国家或学校选拔派出进行访学和进修学习的出国人员自出国之停发校内贴和岗位津贴;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发放国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回国考核合格并完成科研任务的补发国(期间停发的校内补贴和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超过批准期限的出国(人员,自逾期月起停发国家基本工资和校内所有待遇。

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61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05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上一条:北京外国语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