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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

2020-07-10  


北京外国语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

2015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外杰出学者、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 学术造诣深厚,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 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我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带有荣誉性质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岗位),聘请对象主要是国知名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及社会知名人士客座教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著名大学终身(Tenure)副教授教职,或为本领域社会知名人士;

2.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就;

3. 能够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并发挥建设性作用。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指我校聘请的担任有关学科教学、科研任务的校外专家和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著名大学终身(Tenure)副教授教职;

2.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职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就或突出业绩;

3. 能够对我校相关学科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4. 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应具有丰富的高校教学工作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教学效果优秀;

5. 从事科研工作的兼职教授(研究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第二条 职责与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职责:

  1. 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咨询和指导;

  2. 向学校推荐高层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二、客座教授聘期内的工作职责如下,并且应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任意两项:

  1. 指导国家及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帮助学校联系并合作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

  2. 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 指导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或参与筹建新建专业、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等工作。

  4. 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讲座

  5. 合作培养研究生。

  6. 每年至少在我校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

二、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在聘期内的工作职责如下,并且应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任意两项:

  1. 承担本学科紧缺课程的教学任务,开设专题讲座;

  2. 协助、参加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3. 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联合招收、指导研究生;

  4. 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 聘请程序

  1. 各院、系、所、中心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整体要求、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及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和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拟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申报表》;

  2. 拟聘人选和申请材料提交院系、所、中心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为通过;

  3. 聘请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向人事处报送以下材料:

1)院系、所、中心聘请名誉教授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拟聘人员简介及有关材料);

2)《北京外国语大学拟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申报表》。

  4. 人事处对拟聘人选和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校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为通过。

  5.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拟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聘用名单。

  6. 学校聘请名誉教授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由校领导颁发聘书。授予仪式一般在中国境内举行由校长办公室或聘请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授予仪式确需在国外举行,学校将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代授。学校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书委托聘请单位负责颁发。

  7. 对于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在学校正式聘任后,相关院系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签订聘期内任务合同书,明确聘期内任务及工作目标。聘任合同书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聘期与待遇

  1.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每个聘期为一至三年,满期可续聘;名誉教授为终身荣誉称号。

  2. 聘期内,客座教授、较之教授酬金可根据在我校承担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由学校确定;讲座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课酬一般由聘请单位根据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确定和核发。

  3.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待遇。

第五条 考核与管理

一、聘请单位建立被聘人员的工作档案,以便学校掌握和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及时总结经验。聘任期满,聘请单位需详细报告受聘者在聘期间的任务完成情况,将总结报告和聘期考核表报送人事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考核,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为合格。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书须注明聘任的起止日期。期满后,聘请单位不再提出续聘申请的,自动解聘;考核合格且需要续聘的,由聘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是否续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解聘:

1. 主动申请放弃的;

2. 因身体状况、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合同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召开一次全体审议各聘请单位关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有文件中与上述条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名誉、客座兼职教授申报表

附件2: 名誉客座兼职教授所在单位证明

附件3: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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