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暂行管理规定
(2020年4月21日第15次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进程,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78 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有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流动站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国家根据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及需要定期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博士后流动站。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规划,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学院主体参与。
第五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负责博士后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决策部署、审定年度招收计划等,主管校领导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流动站的设立申报, 起草博士后政策文件,博士后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协调各学院的博士后工作等。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同配合。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的评估和认定等。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科研奖励认定及发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申报及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入境等相关事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薪酬待遇发放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接收申请人的进站申请与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各学院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系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我校教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各学院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分为自主招收博士后和联合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分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在职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籍人员。
第十二条 我校自主招收博士后分为师资博士后、普通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指标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确定,经费由学校承担。
普通博士后指标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资助情况确定,主要配合学院和合作导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经费由国家和学校共同承担。
项目博士后主要用于为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学院及教师配备科研人员,提供必须的人力资源保障,经费由学院或合作导师承担。指标根据申请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为学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为发挥社会效益,鼓励学院与建有工作站的企业及研究院所开展合作。联合招收博士后需与学校和工作站签订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职责。联合招收博士后在站期间主要由工作站管理,学校依据协议完成应尽责任。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籍人员申请条件和招收进站程序与境内博士后相同,具体入境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在站管理及培养与其他博士后相同。
第六章 申请与进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为我校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时一般应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十六条 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学院和学校招收要求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职工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如下:
(一)确定指标
师资博士后。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师资博士后需求计划,学校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统筹确定。
普通博士后。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情况及学校需要确定。
项目博士后。学院或合作导师提出需求,学院初审后由学校审批确定。
(二)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网络媒体、人才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者申请。应聘者与学院及合作导师联系,提交应聘申请材料。
(四)学院考评。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择优推荐。
(五)学校审定。学校根据博士后招收类别组织专家评审, 确定拟聘人选,并提交学校审定。
(六)签约入站。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备案后,办理入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须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教学科研计划和预期目标、成果归属及违约责任内容等。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 15 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进站。
第二十条 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和无人事劳动关系的博士后应按时将人事关系(含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在站期间档案由学校保管。上述博士后本人的户口可转入学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他类型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含档案)及本人户口不转入我校。
第七章 在站管理与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须进行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认定中级职称。职称认定和评审按照校职称评聘工作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最短在站时间21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年。外籍博士后在站时间可视情况适当缩短,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两年内累计满 12 个月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出站。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出站,确因承担重大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进行延期的,博士后可于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北京外国语大学所有,发表学术研究成果须以北京外国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注明“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超协议工作量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与本校教师同样的科研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学院和学校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学术交流项目,提高科研能力、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章 考核与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与我校专职教师年度考核同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14个月内须参加博士后中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博士后的研究进度、科研素质、创新能力,考核结果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完成出站报告,并至少完成以下任务:
(一)师资博士后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应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师资博士后可允许最多1篇CSSCI 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或视同 CSSCI 期刊论文的在其外语对象国重要核心学术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须承担不低于2课时/周的教学工作量。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任务。
(二)普通博士后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3篇应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任务。
(三)项目博士后须完成学院、合作导师要求的任务。
第一作者为合作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以2篇折算1篇相应论文任务。重要成果可按照本专业领域《北京外国语大学职称评聘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第九章 博士后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在职人员工作期满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普通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工作期满,学院组织专家组根据协议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全面评价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成果。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学院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后由学校进行复核,考核合格的办理出站手续。结合当年招聘计划,学校择优聘任出站师资博士后为我校预聘制教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年度、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以上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已转至学校的博士后退站时,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章 博士后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务情况确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人员的薪酬和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
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或学院应于博士后进站报到前一次性将合同规定在站期限内的经费总额划拨到学校专门账户。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薪酬待遇一般按照在站24个月发放,延期期间不再发放。标准如下:
(一)师资博士后薪酬与我校预聘制教师一致,一般为每年25万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普通博士后薪酬一般为每年 25 万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项目博士后的薪酬由博士后本人与合作导师或学院协议决定。原则上与其他类型博士后相同。
第三十八条 对来自世界排名前 100 名的高校博士毕业生,学校额外发放培育津贴6万元/年,发放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的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 对于进站身份为在职人员的普通博士后,须提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实际发放工资证明,如低于我校普通博士后薪酬标准,差额部分由我校补齐。对于提前出站、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离站次月起停发薪酬待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年4月2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2005年9月20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的补充规定》(2008年12月17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及《北京外国语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6日党委常委会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
过渡时期相关说明
为保证《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顺利实施,现将过渡时期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于 2020年1月1日(含)至本《规定》通过期间入站的博士后参照本办法执行,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入站博士后的按照原协议管理。
特此说明。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