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名誉院长聘任办法
(2017年4月7日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外杰出学者、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院长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知名度和影响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
(二)学术造诣深厚,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认可;
(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我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职责与任务
名誉院长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咨询和指导;
(二)向学校推荐高层人才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每学年应举办二至四次讲座,或者协助组织一次高端国际学术会议。
学院应当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名誉院长聘期内的具体权利义务。
第三条 聘请程序
名誉院长的聘任应当符合程序。
学院(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整体要求、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及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和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拟聘名誉院长授申报表》。拟聘人选和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为通过。
聘请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应当向人事处报送学院聘请名誉院长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拟聘人员简介及有关材料)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拟聘名誉院长申报表》。
学校人事处对学院拟聘名誉院长人选和申请材料审核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为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拟聘名誉院长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聘用名单。
必要时,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名名誉院长人选,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学校聘请名誉院长将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由校领导颁发聘书。授予仪式一般在中国境内举行,由校长办公室或聘请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授予仪式确需在国外举行的,学校将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代授。
第五条 聘期与待遇
名誉院长每个聘期为三年,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聘期内名誉院长津贴原则上为 5 万元/年,由学校按月发放。对有重要影响、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名誉院长待遇可以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名誉院长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待遇。
第六条 考核与管理
聘请单位建立被聘人员的工作档案,以便学校掌握和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及时总结经验。聘任期满,聘请单位需详细报告受聘者在聘期间的任务完成情况,将总结报告和聘期考核表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为合格。
第七条 续聘
名誉院长聘书须注明聘任的起止日期。期满后,聘请单位不再提出续聘申请的,自动解聘;考核合格且需要续聘的,由聘请单位在聘任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是否续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第八条 解聘
名誉院长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校长办公会批准,甲方予以解聘:
1. 主动申请放弃的;
2. 因身体状况、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合同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相关职责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