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长青学者”岗位管理办法
(2015 年 6 月 2 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内外退休专家的学科支撑作用,巩固和提升我校综合竞争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学校设立“长青学者”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青学者实行岗位聘用制,按需推荐、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长青学者选聘对象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前长期在教 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有重要学术影响和突出教学业绩的教学科 研人员或在特殊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长青学者可在国内外、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聘期内应全职在我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时间
第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按需设立“长青学者”岗位。
第五条 学校每年设置长青学者岗位一般为十个。长青学者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我校重点发展学科、交叉学科、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协同中心、科研基地等所在单位。
第六条 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设置长青学者岗位并推荐拟聘人选。拟聘人选须能够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重大作用,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有重要学术影响。
第七条 长青学者每个聘期一般为 2 年,必要时,聘期可为 3 年。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长青学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或具有世界知名大学终身(Tenure)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全职在我校工作并胜任长青学者岗位任务。
(四)四级教授聘期结束时不超过 65 周岁,三级及以上教授聘期结束时不超过 70 周岁。
第九条 长青学者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近五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或其他同层次纵向科研项目。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或者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
(四)在国内外取得卓越学术和教学成就,在本学科获得国内外最高奖项或者荣誉者,或者成果特别优秀的其他人员,尤其是在非通用语建设上能够发挥引领作用的人员。
第十条 聘期内长青学者承担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全职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 2 年聘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任务:
(一)承担一定数量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单独或者联合指导研究生。
(二)开展本学科领域的前沿科研工作,培养和指导至少2 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指导申报项目、课题和人才计划(不含校级项目、课题和人才计划)。
(三)指导青年教师在 CSSCI/CSCD 及以上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须以通讯作者或者第二作者标注);或本人以北京外国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 CSSCI/CSCD 及以上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出版学术专著/译著 2 部。论文、专著/ 译著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译著仅限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成果统计时可合并计算,重要成果可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职称评聘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折算。
(四)承担教材和字典编写、课程建设、参与学位点申报等工作。
(五)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组建或参与组建学术团队。
(六)学校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教学科研单位须根据聘用时间及实际需要在岗位聘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聘期为 3 年的长青学者,岗位任务原则上应当为以上任务的 1.5 倍。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长青学者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从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把握校内外潜在人选,明确长青学者岗位具体条件和职责,组织基层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员进行评议。评议时要以政治素质作为首要条件,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的人选方可推荐。推荐人选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长青学者”岗位聘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校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的人选方可确定为拟聘人员。必要时,可要求本人陈述。
(三)拟聘人员名单经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对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联合用人单位根据申报时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合同条款须具体、明确、规范、合法。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二条 长青学者岗位津贴标准一般为税前每年 15 万元(人民币,下同)。聘期内按月发放聘期待遇的三分之二, 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三分之一。拟聘人员为校外且京内无住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额外给予每年 5 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退休前具有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且岗位聘用合同要求承担培养博士后任务的长青学者,可在首次聘任的第一年申请招收一名博士后。具体事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长青学者建立档案,以便学校掌握和了解长青学者的工作情况与实际需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长青学者的过程管理, 避免“重遴选、轻管理”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支持,切实发挥长青学者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对聘用人员进行跟踪考评,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长青学者属于退休人员专设岗位。面向校内聘用的长青学者聘期内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之外,其它方面按学校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长青学者应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制度,按照聘用合同完成规定任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须对长青学者聘期内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任务完成差的,可向学校申请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结束,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联合用人单位对长青学者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聘期考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所在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请长青学者岗位。
第二十条 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长青学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长青学者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控制总数。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对学校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人选,经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动议,由相关专家委员会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可聘为长青学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