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北外校发[2016年]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非事业编制人员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用人机制,实现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动态优化管理,激发队伍活力,促进其职业卓越发展,同时为加强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指学校聘用人员中不占事业编制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两种聘用形式。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用应在核定编制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坚持依法依规,合同管理,杜绝违法用工。
第五条 学校结合社会人才市场情况以及工作需求,建立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设计职业发展通道,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才骨干队伍。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人员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机关职能部处、教学单位、直属科研单位以及信息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核算和非工资返还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A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聘用,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简称校聘非事业编制)的人员;
B类:由大学按用人单位编制核定批准,并且费用从学校事业经费中统筹列支的按现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聘用的人员。该类不包括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自行出资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八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非事业编制用人计划,并根据人员类别的不同对受聘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聘用方式主要作为一种对学校劳务派遣聘用人员中业务水平优秀和工作业绩突出者激励和奖励机制的聘用设置。
第九条 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一般须在学校B类劳务派遣聘用人员择优选拔聘用,并且实行单位核定编制数和学校总量控制,其中总量不超过本办法适用范围在聘B类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25%。
第十条 原则上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需先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聘用,经两个聘期考察表现优秀和业绩突出的(应具备研究生学历和在聘关键岗),经用人单位择优提名推荐,可参加学校A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公开选拔,转聘为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聘用(具体规定见第十三条);在我校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岗位连续工作满两个聘期人员,经考察表现优秀和业绩突出,能胜任关键岗位要求,且符合学校人才选留标准和国家事业编制岗位聘用规定者,视事业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学校批准和公开选拔(优先录用)可转为事业编制聘用。
第十一条 在不突破本单位事业编制岗位数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将其学校核定的非事业岗位和事业编制岗位数打通使用。用人单位对已有编制岗位,需明确相应的职责与要求,充分调动现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出现岗位空缺且工作需要时,可向学校申请聘用B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 B类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程序:
(一)校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明确空缺岗位需求后,向人事处提交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书面计划(原则上学历应要求研究生学历),经人事处审核确认符合聘用规定,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计划;
(二)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用人单位对用工人选进行初审,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审批表》,并提供用工人选的相关材料;
(三)人事处对用工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应考核组进行考察和评审,确定拟招用人选后,上报学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四)经学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和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拟招用人选须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与拟招用人员建立用工关系,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聘期至少为二年。
第十三条 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选拔程序:
(一)人事处按照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和用人计划的统筹安排,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分期分批制定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选拔计划,经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人事处公开发布选拔计划;
(二)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两个聘期,具有研究生学历,表现优秀并具备关键岗位履职能力的B类人员,经用人单位择优提名推荐参加学校A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公开选拔程序,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校聘非事业编制用工审批表》和提供用工人选的相关材料;
(三)人事处组织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应考核组进行考察和评审,基于投放名额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报学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四)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和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拟聘用人选须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为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同期限至少为四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校内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纪律,完成用人单位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用人单位应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以及聘用期、合同期满考核,并将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对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劳动纠纷以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责任人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应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的续订、解除、终止及相关事宜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执行。
第四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报酬须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规定试用期的,可以确定试用期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执行。工资报酬及试用期工资标准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非事业编制人员须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由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且代扣代缴。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劳动合同规定聘用期间,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薪酬待遇参考事业编制教职工管理(具体情况由劳动合同约定), 其岗位按学校事业编制岗位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学校关键重要岗位,因工作需要,也可经人事处提议,学校人才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招聘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其聘用人员须先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聘用至少一个聘期(视同试用期),经考核表现优秀的方可转为A类校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该类招聘必须严格按学校事业编制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应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自行出资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程序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招聘程序自主规范确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备案,招聘计划由人事处统一公开发布。该类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加学校B类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后转为B类非事业编制聘用。
第二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招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须以其法人资格依法用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自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办公会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