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在编人员校内岗位调配管理办法
(2009年9月15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019年11月26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在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岗位调配工作,促进不同岗位类别在编人员之间科学、合理、有序流动,激发教职工队伍活力,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调配基本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拟调入部门编制未满;拟调配人员已在原岗位履职满一个聘期(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转入专业技术岗类型
第三条 人员条件。拟调配人员调岗意愿强烈,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四条 调配流程。拟调配人员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结合当年专业技术岗位招聘需求进行申报。拟调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人事处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核,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五条 职称认定。转入专业技术岗人员须参加当年职称评审,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及评审结果认定相应职称。
第四章 转入管理岗类型
第六条 人员条件。拟调配人员已经获得研究生学历,具有较高的管理素养、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第七条 调配流程。拟调入部门向人事处提出校内岗位调配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在校内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拟调配人员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拟调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人事处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核,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八条 职级认定。转入管理岗人员须参加当年职员职级评审,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职员职级管理办法》及评审结果认定相应职级。
第五章 同类别岗位调配
第九条 人员条件。拟调配人员应具备拟调入岗位所需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调配流程。拟调入部门向人事处提出校内岗位调配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进行校内公开招聘或统筹调配。拟调配人员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拟调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在编人员校内岗位调配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职称认定。原则上,教师专业技术岗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之间调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不同系列之间调配,不能直接认定相应职称。拟调配人员须参加当年该系列职称评审,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及评审结果认定相应职称。
第六章 辅导员调配程序
第十二条 辅导员作为教师和行政人员双重身份,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通过校内公开招聘或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调配,经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商定后,办理转岗手续。
第七章 干部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处级以上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管理,依据任免文件办理校内调动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特点,由组织部动议,经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商定后,处级以上干部可直接办理转岗手续。
第八章 岗位调配待遇
第十四条 拟调配人员调岗后,原则上享受拟调入部门岗位的相关待遇。拟调配人员具有行政职务的,原行政职务不再保留,根据拟调入部门岗位实际情况另行聘用。
第十五条 拟调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拟调入部门岗位实际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相应职称待遇或保留原有职称待遇,保持原待遇不降低。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同时《北京外国语大学在编人员校内岗位调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15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