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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7  


北京外国语大学
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试行)

(2021年4月13日第10次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 业的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科研、 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实施 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 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含国 民化待遇教师),其中处级干部申请校外兼职或者离岗创 业的,应当按干部管理规定向党委组织部申请报批,校级 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本 人的知识和技能受聘于校外主体或者作为校外主体从事教 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主要类型包括校外兼课、科研成果 转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兼职等。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 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离岗创业是指科研成果完成人或具备科研成果转移转 化能力与条件的教职工为推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 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创办企业或 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第二章 校外兼职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应当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管 理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与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相关、 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的校外兼职。学校 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或社 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活动。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积极承担服务国家 重大战略需求、政府决策咨询的兼职;参加重要外事接待、 学术组织等活动;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支援国家建设 的公益性兼职。
第六条 在学校承担保密工作或者从事涉密项目等的教 职工不得从事与涉密工作内容相关的校外兼职活动;近三年 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长期病假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 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和等待处理人员不得进行校外兼职活 动。
第七条 教职工不得因校外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教 学科研岗位人员校外兼职一般不得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因特 殊情况需要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天。 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教职工,校外兼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以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身份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人与学校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八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填写《北 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备案表》,经所在二级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兼职审批由党 委组织部负责。校级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外兼职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教职 工应当于每年年底如实向二级单位报告全年校外兼职情况 (包括成果和收入情况等)。各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教职 工年度校外兼职情况(包括兼职单位、职务、时间、是否取 酬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于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教职工,所在二级 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如出现因校 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相 关原因导致校外兼职期间教职工校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 果出现“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已批准的校外 兼职申请,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离岗创业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教职工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 确有需要的,可向学校申请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 系保留在其原校内所在单位。现主持国家重大项目的人员、 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 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应当由本人填写《北京外国 语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申请审批表》(包括成果转移转化具 体内容、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所在单位综合考 虑申请人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后决定是否同意 并申请人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进行妥善安排。经 所在单位同意,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对拟 进行创业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估,明确现有成果的产 权归属,提出企业创办后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建议等, 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同意后,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及学校 签订离岗创业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离 岗事项、期限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 3 年,如其聘用 合同在离岗创业期间到期,则聘用合同终止时间自动顺延至 其与学校约定的离岗创业结束时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 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3 年。离岗 创业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 不负担任何薪酬福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 的津补贴 由所在创业单位承担。国家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由离岗创业人员预缴,学校代缴。缴费基数按照 离岗时的社保缴纳标准确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离岗 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原校内单位 根据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及离岗创业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离 岗创业人员每年应书面向其原校内单位报告离岗创业工作 情况。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可申请参加学校职称 或职级评聘。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本人可申请提前结束离岗创 业,经原校内单位及学校批准后回校工作。教职工离岗创业 期间,本人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法与其解除 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满,应当按期回校工作,并 提交离岗创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离岗创业期间 工作情况。经学校综合评估后,研究确定离岗创业教职工返 校后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原则上安排在原校内单位工 作)。未按期返校工作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 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 校名称、徽标、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 未经学校批准,不应通过任何形式将学校的人力、设备、资 金、场地等资源提供给校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 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安全等纠纷,由教职工本人和校外单 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备案或者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或 者离岗创业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本 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的审批、报备和日常管理工 作。如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 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的 人员,须按本办法补办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本单位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备案表
附件 2: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申请审批表
附件 3: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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