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
(经2015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7年6月29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17年9月19日校长办公会决定下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权益,规范管理教职工考勤、请假有关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指考察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率,记录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考勤执行人对本单位教职 工工作日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形进行登记,于每月24日前将本单位的缺勤情况报人事处,并负责妥善保存本单位的考勤记录。
第四条 教职工可依据具体事由,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享受以下假期类型:
(一)公假。公假是指工作时间参加法定活动,视同正常履职。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无需请假;
2.依法参加以下社会活动,凭有效证明文件,按公假执行: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人、人民陪审员;
(4)出席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但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教职工持北京市内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可按照公假对待。
(二)婚假。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及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相关办法执行。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请丧假,丧假为3个工作日。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工伤假。工伤假是指教职工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给予休养的假期。
(六)事假。事假为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而请的假期。
(七)病假。病假为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而请的假期。病假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持有校医院、合同医院或定点医院的证明,否则无效。
(八)教职工探亲假、年休假应利用寒暑假。
因岗位需要不享受寒暑假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带薪休假。
第五条 以上假期,如有国家法律法规新增、变更、撤销的, 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在工作日不能正常出勤需要请假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时间。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提前请假的,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审批流程批准后可按正常请假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的,须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级干部请假的,须向组织部门提出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公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核准;工伤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核准;带薪休假由各单位(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普通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在学年工作学期内,凡因私事离开北京的,均应提前请事假。
第十一条 凡涉及出入境的事假,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 报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涉及出入境的事假,由所在单位(部门)报组织部审核,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部门)收到教职工请假申请后,应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将是否准假的批复以书面形式交请假人签收。
处级干部请假审批签收文由组织部保存,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签收文及处级干部请假签收文副本由人事处保存。
第十三条 教职工每学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假期内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旷工行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在工作日擅自不出勤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出勤的;
第十六条 不经请假或明知请假未被批准,无视相关规定,仍擅自不上班,超过三个工作日或情节恶劣的,经核实,当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超过规定时间未上班的,属于迟到行为;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属于早退行为。
迟到、早退未超过半小时的,两次折合事假半个工作日;超过半小时的,两次折合旷工半个工作日。
教学科研人员上课迟到的,依照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教学科研人员旷课1节折合旷工时间为4个小时,半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工作日安排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适用上述旷工和迟到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工作日对教职工做考勤记录,每周考勤记录应由所在单位(部门)人员签字,每月考勤记录需在部门范围内公布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