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6月29日教代会审议通过,2017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第三次修订并讨论通过)
高校的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创造和谐的育人环境,做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格人才的使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地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三条 教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科学、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自己的教学工作;要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成为学生效法的楷模与榜样。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切实注意和遵守我国相关宗教法规及政策要求。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在课堂教学中严禁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宣传,要把课堂作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阵地。在严格遵守课堂上不能进行宗教宣传的同时,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教学中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邪教混为一谈,妄加批评,影响宗教关系的和谐。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非学历生(含留学生)的课程讲授,以及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等。各类教师的教学工作内容应服从其所属的教学管理单位的安排。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规定: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本科教学单位的教授、副教授(不含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每学年必须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将在下一任期对其采取低聘或转聘为研究员岗的措施。非本科教学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以开设通选课或协助本科教学单位开设专业课的方式为本科生授课。
第七条 第一次主讲课程的教师,应准备讲稿,并在教研室内试讲。教师开设新课,其教学大纲须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学内容应经教研室讨论通过。
第八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学生在该门课程中应学习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教学环节的安排以及教学参考书的使用。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30%(以学时计)。主讲教师对原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重要核心主干课应报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教师授课前,应设计并撰写出所授课程的教案。在强调教师个人备课的同时,应加强集体备课制度,各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应以教研室或课型组为单位每学期集体备课2—3次。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教学内容融会贯通,重点难点突出,教学方法生动活泼,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要注意启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及时反映本学科最新的科研成果。教师要根据课型性质和特点,按照教学要求恰当布置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等,并指定一定的课外阅读书目。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一般作业应有简明扼要的批语,对完成不认真或错误较多的作业,可责令学生重做。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安排必要的答疑或质疑时间,以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通过复习考试,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课程考试事项按《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听取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设法改进。期中测验和教学检查后, 要认真分析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掌握情况,并安排时间对期中测验进行讲评。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的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初步训练的重要环节,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都有义务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估与检查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都必须接受教学评估与检查。教学评估与检查的方式包括:校领导听课、学院领导听课、学校督学听课、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评估检查结果应反馈给教师所在学院和本人。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规定,详见附则1《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详见附则2《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详见附则3《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详见附则4《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附则5《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校历、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作好讲课准备,按时开始讲课,不得无故提前下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课程教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原则上不得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私自请他人代课,更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临时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须事先向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提出,经批准后填写调课通知单,交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教师从事校内外有偿兼职工作,必须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因从事校内外有偿兼职工作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及科研工作。为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内教学和科研工作,我校教师承担兼职授课的总时数为: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时/周。凡承担本教学单位以外兼职授课的教师,每学期须将兼职授课的单位、学时在上一学期末上报所在本院(系),经所在院(系)主任批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兼课工作。其他形式的兼职必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二十三条 教师授课时间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上课前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教师上课期间严禁接打电话,影响正常上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和要求出好课程考试的试题。并在开考前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漏考题。考试时,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聊天等),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以某种方式引导学生答题。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将成绩单交送到学院办公室。成绩单交送后,如发现试卷评阅有误需要更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详见附则6《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度化的本科阶段的教学表彰奖励为“本科优秀教学奖项”,具体包括: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名师奖(个人奖项);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个人奖项);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新秀奖(个人奖项);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基础阶段“陈梅洁奖”(个人奖项)以及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团队奖项)。具体的评选及奖励办法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凡获得上述校级教学奖项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与相应的奖金;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项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五章 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达到上述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之一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明显进步、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学术水平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科学研究工作量)、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院系领导听课、督导听课或学生教学评估均不合格),经学院学年考核小组研究决定,认定为当学年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教学事故之一,除认定为当学年考核不合格外,还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1)无正当理由,授课、监考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授课时间、地点,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授课、监考时做与授课、监考无关事情;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送学生考试成绩单;
(5)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或考核,或在复习考试时给学生划考试范围、出考试复习题导致考试结果不公平。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教学事故之一,除认定为当学年考核不合格外,还将视其情节与态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1)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教学事故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A.通报批评两次仍未改正;
B.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且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C.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停课缺课,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D.擅自减课或提前结束课程;
E.期中、期末考试不按学校或学院规定事先出好考试题目,擅自随堂进行考试;
F.考试评分中擅自改动评分标准;
G.隐瞒学生考试作弊行为。
(2)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教学事故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A.已接受警告或记过处分,但仍未改正;
B.泄漏考题或丢失试卷;
C.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D.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课堂传教且不听劝诫的教师,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以至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批评由各学院根据所犯错误的情况做出决定。
(2)通报批评由各院系根据所犯错误的情况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做出决定。
(3)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各院系根据所犯错误情况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经人事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此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此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