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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2020-07-12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2017年3月3日党委常委会通过,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1988]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退休、退职的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其中对于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现职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也可本人申请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合同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由合同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条 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人,应当退职。

第三章 退休、退职的待遇

第五条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社保并轨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如下:

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

退职人员发放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第六条 社会保障并轨后的退休养老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社会保障机构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应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学期期末(一般为1月和7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退休年龄的计算以本人户口本、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本人应正常工作至退休当月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一)人事处于教职工应退休当月的月初向其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通知单和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所在单位根据退休通知单的要求填写退休审批表,由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人事处,同时交教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办理退休证;

(三)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退休手续由校党委组织部办理。

第十条 办理退职参照退休程序办理。

第五章 高级专家延聘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并且为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退休年龄一般可延聘至六十五周岁。

第十二条 在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本人同意,可延聘至任期结束。

第十三条 具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为三级岗位及以上),经学院推荐或学校动议,并且征得本人同意,报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延期退休,但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 院士(资深教授)年满七十周岁退休。

第十五条 延聘期间应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与任务,参加相关考核。未完成岗位职责与任务或学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以上(含)未有在读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延聘期间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延聘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办理延聘的程序

(一)对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每年6月、12月学校人事处将下学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延聘者对于延聘期间不再参加的社会保险,需书面签字确认知情。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延聘期间个人申请终止延聘的,应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延聘期间因个人原因连续三个月不在岗工作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延长至学期末退休,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在聘博士生导师,2017年6月30日前(含)达到六十周岁的,延聘可按原有博士生导师退休管理办法办理,其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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